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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惠員.邱莉莉議員「合併升格.身障福利不及格」記者會
日期: 2011/5/6 上午 08:00:00
主旨: 賴惠員.邱莉莉議員「合併升格.身障福利不及格」記者會
內容: 臺南市議員賴惠員以及邱莉莉於今日(6日)上午十點,會同交通局停車管理科蘇天保科長以及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許乃文科長等人,於臺南市議會副議長室召開「縣市升格,身障福利大失格」記者會,針對身心障礙者停車收費標準、一般繳費期限以及發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相關審核及規定是否得宜等相關範疇議題,來進行配套研擬以及重新檢討現有條例和法規是否有改進空間。

臺南市議員賴惠員強調,臺南縣市合併至今已快半年,可是相關身障福利政策反而停留在過去之水準,沒有與時俱進,依據內政部、交通部會銜頒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民眾持有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通稱黃卡),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驗證,始符規定並免收停車費。我們現在反而比沒升格之縣市還差,以嘉義市為例,其他縣市持有黃卡之身心障礙者停車在該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不收費(免費),停在一般停車格僅收半價(10元),反觀,我們貴為直轄市,對身心障礙者卻無法享有同等權益,反而更不如省轄市,其他縣市持有黃卡之身心障礙者停車在本市一般停車格卻硬是要收費原價(20元),何來關心身心障礙者權益之有呢?

臺南市議員邱莉莉表示,日前與賴惠員議員接到許多民眾申訴,常因公務繁忙而忘記在期限內去繳費而被罰款,根據臺南市公有停車管理中心網站上常見問題集揭櫫得知,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規定之精神係為落實查核制度,以免造成有限之社會資源遭浪費,並非為了增加市庫收入而制定。於此,市府在審核及修訂相關條例之前提也應以「便民、利民、苦民所苦」為最大考量因素,我們臺南市所規定繳費期限(停車次日起10天內)與其他剛升格直轄市相比(新北市15天內、臺中市30天內)和鄰近嘉義市20天內,繳費寬限期限倒數最短,也比嘉義市還要短,一副深怕民眾不繳錢似的,我想既然市府針對設立停車規定之精神並不是以增加市庫收入為最大目的,那可否以便民為前題下,參考其他縣市之繳費期限來延長本市繳費期限呢?

此外,市議員賴惠員表示,「身心障礙停車格」之配置與「身心障礙停車識別證」之核發,應有合理之配套設施,依交通局和社會局統計質料顯示,目前臺南市公有汽車停車格計有11,125格,而提供給身心障礙之停車格有720格,其中,申請已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卻高達有27,724人,於此,很明顯是供給不及需求,此延伸出一個非常重要之問題,雖然交通局是以遵守內政部所規定身心障礙停車設置比例不可低於一般停車格之2%為設置準則,但很明顯需求遠超於供給許多,身心障礙者類別共分16類: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語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肢體障礙、智能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顏面損傷、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多重障礙、慢性精神病、頑性癲癇症、罕見疾病、其他等。停車格數供給與需求嚴重不足,這樣對於這些肢體障礙不良於行之人士是很不公平的,希望我們之主管機管交通局,可以進一步研議其他配套措施來提供協助給真正需要幫助之身心障礙者,才不會徒勞「有照顧弱勢之名,而無照顧弱勢之實」。

最後,市議員賴惠員及邱莉莉共同呼籲,交通局和社會局身為主管停車及發證之機關,應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以及審核發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等議題,來研擬修改更嚴謹及更便民之法則與配套措施,如此,才能真正與賴清德市長所表「預算編列,弱勢優先 」相呼應,真正落實體恤弱勢民眾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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